《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须知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六、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七、本证如有遗失,纳税人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八、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临时税务登记证
(副本)
税 字 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临时税务登记类型:
经营范围:
批准设立机关:
扣缴义务:依法确定
证件有效期:
发证税务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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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总机构情况 (由分支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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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 | |
经营范围 | |
验证记录 | |
资格认定 | |
纳税人帐户帐号情况 | |||||||
银行开户 登记证号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帐户 性质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开户 时间 | 变更 时间 | 注销 时间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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