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税目。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中,取得经营所得的主体均可能是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如果主体是个体工商户,那么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没有异议。
但是如果取得所得的主体是个人,在很多领域无法明确区分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比如建筑施工行业,税务、财务、法律、企业管理咨询等行业。
而且,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不同,很多地方针对经营所得可以核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低,且征收方式也比较简单。
因此,有必要辨析清楚。但是,现存的政策并不能把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辨别清楚。
以下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给出的定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如果从以上定义去区分个人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我们发现难以实现。因为医疗和咨询即是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事项又是经营所得的列举事项,而且经营所得中的"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又指的是什么呢?搞不清这些,就无法准确界定个人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更不能准确适用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涉及面非常广,如果不能清除界定,必然导致混乱。
我们再看另一个试图界定个人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文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
"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该项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国税总局对与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态度:即,如果就某个项目进项承包,并且自负盈亏,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应该按照新个税法中的"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模式下的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属于"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里的其他模式我们认为就是固定工资模式,按时间计薪或者按照工作量计薪,不承担经营风险,不会自负盈亏。
因此,纳税人在辨析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时,应该从合同签订形式和工作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或者雇佣合同,且按照工作天数或者工作数量计算薪酬,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享受相对固定的收益,应该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如果签订的是针对某个事项的服务合同,金额固定或基本确定,自负盈亏,那么这样的合同取得的收益就应该界定为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在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中,应该据理力争,争取最优税负解决方案。
另外,还应该注意几种被政策指定为劳务报酬的情形:
1.个人担任独立董事职务且不在公司任职,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交个个人所得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演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
